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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物业使用须知

发布时间:2008-03-04 12:00 作者:总务处

校园物业使用须知

 

各物业使用人:您好!

根据学校湘公专通[2008]1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学校与湖南虹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管理服务项目的《合同》顺利实施,保障双方行使权利,促进双方履行义务,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权益,协助物业公司圆满实现物业管理的各项目标,为物业使用人提供更好的服务,特印发本校园物业使用须知。

 

设施管理须知

一、如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需要维修,请与物业公司的楼栋管理员(或宿管员)联系,也可亲自前往或电话通知物业公司报修需维修的事项。(物业管理处服务联系电话附后

二、物业公司的维修工作人员,将佩带物业公司发放的工作牌,便于您识别。

三、室内设施的维修,在约定的维修时间里,请您留人等候。

四、维修完毕并经您验收合格后,请在《维修单》上签署您的意见,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对维修及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回访。

五、对于单项(次)超过¥500元的维修项目,物业公司须报经学校核实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六、如系您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的损坏,物业公司在进行维修的同时,请您对损坏的物品自觉赔偿。

 

 

湖南虹景园物业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物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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