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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3-31 12:00 作者:总务处

  为了加强我校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及管理,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政策及《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维修管理范围的划定
    公有住房售后,购房职工负责所购住房室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管理。共同设施由学校与购房职工共同负责维修管理。
    具体划分范围如下:自用部位包括:户门、窗、户内顶棚、户内墙面、户内楼地面,自用阳台、栏杆以及户内其他装修。
    自用设备包括:户内电气、自来水、热水分户表以内的管线及配件(包括分户表),洗涤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户内暖气管道及设备。
    共同部位及设备包括:楼盖、屋面、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外墙面、楼梯间、上下水管、楼水管、墙外热水管、暖气管道、水箱、避雷装置、电气总配电箱、消防器具以及住宅区域内道路绿化地等设施。

    二、售后住房的使用要求
    (一)购房职工不得擅自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因擅自改变造成其他相邻住房及房屋结构损坏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赔偿直至追究责任。
    (二)购房职工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如确因生活需要应征得学校行政科同意,有可能影响相邻住房的则应征得相邻住户的书面同意。
    (三)购房职工不得随意在住房内搭建,如需在室内搭建,应符合房屋安全要求,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整体外部观瞻。
    (四)购房职工自用部位设备损坏,管道堵塞,应及时维修,如因住房未及时维修,给他人造成损失,应负责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购房职工不得擅自占用、移动、改变共同部位、共同设施,如确有必要使用、占用、移动或改变等,需向行政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擅自占用、使用、移动、改变造成公用设施损坏,影响他人或造成损失及影响,应负责经济赔偿,行政科有权责令其限期恢复,对不按要求恢复的,处以恢复费用一倍的罚款。

    三、房屋管理机构
    学校房屋统一由行政科进行管理,有关水、电、暖设施维修由行政科按有关规定实施,共同部位、设施、结构问题由行政 科组织人员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