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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1-06-10 12:00 作者:何乐

       从6月1日起,《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按照该《办法》,今后个人出租房屋要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承租人支付租赁费用时可向出租人索取有效发票,逃税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该《办法》中规定,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该《办法》。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个人出租房屋按房屋性质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计税方式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月租金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住宅和非住宅的综合征收率分别为4%和6%;1000元以上的,住宅和非住宅的综合征收率分别为6%和12%。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办法规定,新发生的出租行为,出租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出租人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应在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30日内,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税收按月缴纳,并于月终后15日内申报纳税。   

     未按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人取得租金收入应当向承租人开具《湖南省长沙市租赁业统一发票》或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承租人支付租赁费用时,应及时向出租人索取有效发票,不提供的,承租人应及时报告地税机关。 

     另外,为减轻困难群众税收负担,办法规定:对出租唯一私有住宅、并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纳税确有困难的私房业主,可持相关证件,凭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具的证明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集体审核,并在相应社区(村)公示后,给予减征或免征。具体情形包括: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下岗职工、低保户以及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同时,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如明显低于市场租金平均值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或委托物价认定机构认定的价格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