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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公务用车及驾驶人管理 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30 03:13 作者:后勤管理处

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改革后学院公务用车的使用及驾驶人的管理,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试行》和《湖南省公安厅机关公务用车及驾驶人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车辆所有人为湖南警察学院,其车辆为学院实际使用并列入编制管理的车辆。学院公务用车均属一般公务用车,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公务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如驾驶考试训练用车、运兵车等)。

(一)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机要通信工作保障及承担院属各部门机要交通任务的一般公务用车,包括机密文件、人事档案等机要通信的领取与上报用车,驾考中心报送考试信息材料用车,财务人员到银行存、取公款用车等

(二)应急公务用车是指用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及各业务主管厅局通知的重要会议、紧急公务;院领导集体外出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会议;院领导参加公安部、教育部等部委通知的会议或由上级部门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学习活动需前往机场和火车站;干部到交通补贴区域外(即芙蓉区、开福区、雨花区、天心区、岳麓区、望城城区、长沙县星沙镇以外)的县、乡挂职(扶贫);师生在校突发急病送医院抢救;市州实习基地检查;交通补贴区域内进行专项检查、督察、考核、视察及外地来湘的公务活动;赶赴现场处置突发事件;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之外应急公务出行。

(三)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用于保障正厅级实职领导干部日常工作的一般公务用车;

(四)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是指用于离退休人员参加组织安排的公益活动、公共事务和个人因患重大及突发疾病需要就医救治(看病就医仅限市区);

(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仅限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运兵用车是指用于参与省内外安保任务、校外警务实训课(含警官培训)、公务员录警考试等大规模人员运输任务;驾驶考试训练用车是指长期固定装载有考试训练专业设备并仅限于驾驶考试训练任务的一般公务用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车辆驾驶人,是指驾驶公务车辆的在职、聘用的专职和兼职驾驶员。

第四条  学院公务用车的购置、配备、维修、加油等严格湖南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日常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学院公务用车原则应由专职驾驶人员负责管理和驾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院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院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

(二)负责对公务用车(驾驶考试训练用车除外)的技术性常规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年检、年审、购置、转让、报废,油料管理,及牌证的入、转、销户等工作;

(三)负责与交通、车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等一些应急事务;

(四)负责对驾驶员(驾驶考试训练用车驾驶员除外)进行日常思想教育和安全行运教育,抓好驾驶员的奖惩考核工作;

(五)负责聘用制驾驶员(驾驶考试训练用车驾驶员除外)的招聘及工资补助申报工作;

(六)负责除驾驶考试训练用车以外的车辆及驾驶员档案管理。

(七)负责机要通信用车、应急公务用车和运兵车的日常调度和统筹安排,做好派遣审核、登记和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治部老干处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的日常调度和统筹安排,做好派遣审核、登记和信息管理工作。

第八条  驾驶考试训练用车及其驾驶人由学校驾驶考训中心单独管理,具体办法参照省里有关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规定及本制度单独制订。

第三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九条 学院公务用车限于规定使用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已享受了交通补贴的教职员工,一律不得在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乘坐公务用车上下班。

第十条 公务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节假日应集中停放在本单位办公区域内。除执行任务、出差或会议外,所有公务用车一律不准在娱乐场所或酒店停车场停放。严禁使用公务用车参与娱乐消费及旅游活动。

第十一条  所有公务车辆如有必要须按上级要求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

第十二条 公务出行实行派车登记审批制度。因违规派车或派车超范围违规用车的,其违规责任由派车人及用车人承担。

(一)机要通信用车、应急公务用车、运兵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审批程序及要求如下:

1.用车部门(或个人)须首先填写“派车单”,报部门负责人在“派车单”上审签后,凭“派车单”到后勤管理处车管部门或老干处申请派车。后勤处车管部门或老干处根据务轻重缓急和申请先后安排拟派车辆,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意后通知用车人,并将审批好的“派车单”交给驾驶员出车。用车完毕,用车人在“派车单”上签字确认,驾驶员月底将用车人签字确认的“派车单”送交后勤管理处车管部门或老干处保存。

2.用车审批权限: 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用车由后勤管理处或老干处的主要负责人审批;离开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且在长沙、株洲、湘潭内的应急公务用车报主管后勤的副院长审批;省内其它市州应急公务用车报院长审批;出省应急公务用车报书记、院长审批。

3.长途出车或车辆在学院外过夜,须提前一天向后勤管理处申请,并按权限审批同意后方能出车。市内用车须提前半天办理用车手续;

4.寒暑假、节假日和晚上的紧急用车,报总值班领导或分管车辆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可由直接派车,用车完毕后再补办用车手续。

5.警车仅限学院警务活动使用,需经书记、院长审批,并由在职民警驾驶。

6.因集体活动或特殊任务需租用社会车辆的,由需求部门报院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后勤管理处落实。后勤管理处车管部门依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台的相关规定统一租赁,费用在需求部门业务经费中列支。

(二)实物保障用车调度由使用人按照省里有关要求执行,但外出长沙市前驾驶员应向后勤管理处车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去向。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的维修管理:

(一)学院的公务车辆一律送至定点维修厂家维修。

(二) 车辆维修程序:

1.驾驶员填写《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一式两份),申报维修项目;

2.后勤管理处车管部门安全员验车审核,报车管负责人确定修理保养项目和修理保养经费预算;

3.报院领导、后勤处主要负责人审核。500元以内项目由后勤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即可,500元以上项目按资金审批权限,报相关院领导审批同意;

4.携带审核同意后的《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一份交修理厂,一份留车管部门存底),将车送至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保养。

5.维修保养完毕,驾驶员验车合格后在维修厂家提供维修清单(一式两份)上签名确认(一份留修理厂,一份报后勤管理处车管部门作为结算凭据)。

车辆维修保养如遇增加或改变修理项目,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三)维修更换下来的损坏件,一律回缴仓库统一保存,定期会同国资部门统一处理,严禁私自处理。

(四)车辆因公在外维修,须报经主管院领导同意,返回后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擅自在定点外修理厂(点)修车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五)建立健全车辆技术和维修保养档案,记载车辆使用日期、基本装备、技术性能、行驶里程、维修保养记录、事故记录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的油料管理:

(一)后勤管理处车管部门应对每台车辆严格按其百公里实际油耗核发每月油料;

(二)车辆用油凭IC卡加油,原则不准现金加油。因公在外地确需现金加油的,应事先报后勤管理处及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同意,发票经驾驶员和用车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按相关程序报账。

(三)所有车辆以车为单位建立《用油台账》,按月审核行车里程和用油量。凡行车里程和用油量明显不符的,驾驶员要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的保险管理:

(一)学院招标办负责依据政策或通过招标确定一家保险公司承担学院车辆保险;

(二)车管部门根据车辆状况及用途性质,选择购买相关保险;

第十六条 公务车辆的车容车貌及卫生管理:

(一)每天早上第一次出车(或上午8时)前,必须保证全车内外洁,没有泥土,油污痕迹;

(二)每天下午出车前,必须保证全车内部100%清洁,外表80%面积清洁,无明显泥土、油污痕迹;

(三)车辆行驶经过泥泞路段,雨天行车和灰尘重路段,应注意减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注意避让,尽量减少对车辆外表的污染。长途出车在外、在条件许可时,应注意随时清洁车辆;

(四)每天出车完毕,必须先清洁车辆后入库,有库位车辆当天晚上必须入库位,无库位车辆必须院内停放整齐,锁好手制动和车门车窗,锁好油箱,慎防盗油。

第十七条 公务车辆的档案管理:

(一)建立车辆档案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处车管部门应分别对所辖车辆建立单车档案,其内容包括每月行驶里程、安全、耗油及维修费用、交通事故等情况。

(二)后勤管理处车管部门根据档案登记情况和单车油耗及维修经费标准,严格考核各单车运行情况,做到年初有预算,月末有统计,年末有结算。对单车经费严重超标的驾驶员,经查明原因后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务车辆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具备与所驾车辆的相符、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九条 聘用制驾驶员由后勤管理处、政治部人事处共同负责招聘,与学院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交纳1000元安全保证金后方可上岗。保证金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退还,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15天申请。

第二十条 驾驶员要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热情服务,遵守职业操守,不断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自觉遵守如下守则:

(一)安全。驾驶员要始终牢固树立安全行车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操作规程,积极参加交通安全会议和活动,年度检审不合格的车辆和驾驶员一律不得运行和驾车;

(二)守纪。公务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安部颁布的《五条禁令》及《湖南省公安厅机关公务用车及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务车辆管理四条禁令》,严格执行学院和车管各项管理制度。服从交通民警和学院车管人员指挥;

(三)准时。全体驾驶员应准时到车管部门报到,听侯派遣。未派遣出车的驾驶员一律在驾驶员休息室待命,做到随叫随到;驾驶员要按派车要求,提前准备好车辆、油料等,准时车、按时归队;

(四)节约。驾驶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派车的线路行车、节约油料和维修经费;

(五)爱车。驾驶员要爱惜所驾车辆,按照本制度第十三、十六条之规定经常做好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卫生保洁,发现故障及时修复,确保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六)文明。着装整洁,文明驾车,礼让三分;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不得动用车辆为任何人办理私事,严禁参与社会上的红白喜事活动;不得与其它单位调换车辆或将车租借给他人使用。否则,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车管部门应确定安全员一名(由在职民警担任),负责车辆的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及保险索赔。对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安全员有权禁止出车。

(一)经常组织驾驶员进行行车安全教育和评比,实行“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开展交通法规学习,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相互交流行车经验和教训,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处罚违纪违规行为等;

(二)定期组织车辆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影响车辆正常运行的安全隐患;

(三)及时汇报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组织做好伤员抢救、现场保护等工作,等侯交警处理;

(四)督促检查驾驶员按规定(含双休日及节假日、寒暑假)停放车辆,防止车辆随意停放造成损坏、丢失或违规。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出车应做到七个禁开”:

(一)禁开未派遣的车(不得私自车);

(二)禁开有故障的车(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不带故障出车);

(三)禁开无牌证的车(出车时应带齐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齐全);

(四)禁开“违章车”(驾驶车辆过程中不得违反交通法规);

(五)禁开“疲劳车”(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得超时连续驾驶车辆);

(六)禁开“英雄车”(驾车过程中,不得超速行驶、闯红灯;不得接、打手机);

(七)酒后严禁开车。

第二十四条 奖励措施:

(一)全年未发生任何有责任的交通安全事故或损失,奖励驾驶员2400元/年(200元/月),年底一次性发放。

(二)连续30天单车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奖励该车驾驶员50元/月;连续12个月单车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奖励该车驾驶员6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五条 处罚措施:

(一)驾驶员交通违章扣分及罚款一律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安全奖50元/次:

1.服务态度不好,与乘客发生口角的;

2.驾车时不文明,接打手机、吸烟、嚼槟榔或吃零食的,经乘客举报,情况属实的;

3.不爱惜车辆,车辆不清洁的;

4.不坚守岗位,派车时五分钟内找不到人的;

5.不按指定位置停车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发现一起,扣除安全奖200元/次:

1.无故延误出车时间,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的;

2.人为造成机械损坏,价值1000元以内的;

3.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安全奖1200元/次:

1.私自出车1次的;

2.无故延误出车时间,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的;

3.人为造成机械损坏,价值1000元至3000元的;

4.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全年“安全奖”:

1.无故延误出车时间,20分钟以上的;

2.人为造成机械损坏,价值3000元以上的;

3.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全年“安全奖”和保证金,按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予以辞退,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因自身有责,造成重特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以交警部门认定意见为准);

2.私自出车2次(含)以上的;

3.全年累计发生3次1万元(含)以上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或单次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无法修复的;

4.不遵纪守法、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5.人为造成机械损坏,价值1万元(含)以上的;

6.擅自更改或增加维修项目,与人合伙诈取维修费用的;

7.盗卖(用)油料、配件等公用物资的;

8.交通肇事后逃逸的;

9.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追偿:

(一)公务用车程序、用途事先经正常审批且经车管部门派遣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湖南省公安厅机关公务用车及驾驶人管理规定》(湘公警保〔2016〕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处以200元的财产损失追偿;负同等责任的处以400元财产损失追偿;负主要责任的处以600元财产损失追偿;负全部责任的处以800元财产损失追偿。

(二)用车未经审批发生交通事故,或因驾驶人原因(如酒驾、毒驾、交通肇事逃逸等)导致保险公司按规定拒赔的,一切责任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颁布之日实行,原《湖南警察学院公务车辆管理制度》(湘警院通〔2013〕68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