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湖南警察学院 后勤管理处   
学校首页
后勤管理处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服务指南 > 计生工作

计划生育文件精神

发布时间:2008-03-07 12:00 作者:admin

我国现行生育政策的主要内容

 

     1 公民依法结婚后始得生育。
     2
 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3
 实行计划生育,禁止违法生育。
     4
 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5
 对按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有恰当
的生育间隔。

 

违法生育包括哪几种情况

 

根据《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下列四种情况属于违法生育:
     
一是违法多生育子女。二是没有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三是未取得《生育证》生育子女。四是非婚生育。既没有合法婚姻为前提的生育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已怀孕的生育。但是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已怀孕的生育,在生育小孩前补办了《结婚证》和《生育证》的,不属非婚生育。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六个禁止是什么?

 

1、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
2、禁止歧视、虐待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3、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4、禁止个人和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5、禁止采用超声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6、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夫妻的定义

 

夫妻是指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而组成的配偶,公民只有依法结婚取得婚姻关系后才能生育子女。
      《婚姻法》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年龄就是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晚婚结婚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对出现违法生育的行为将会如何处理

 

           如果单位内出现违法生育的行为,上级主管部门会进行责任追查。首先,由于计划生育实行的是单位第一法人负责制,上级主管部门将对该单位进行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并取消该单位的各种评先、评优机会,实行一票否决制。其次,单位内会对违法生育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做出降级、罚款(一万元以上)、影响晋级晋升、留校查看、甚至开除工作或学籍的决定。并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降级、罚款、影响晋级晋升等行政处分。并将各种处理结果上报上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并提出对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长沙市2006年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工作安排的通知

长沙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长奖扶办发[2006]3

 

长沙市2006年独生子女

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口计生局:

根据<2005年12月21日>市委常委会议作出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年满50岁父母给予每人每月100元扶助金”的决定和《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方案(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2006年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工作安排如下。

一、明确意义,统一思想

落实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项目,是我市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相配套,逐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诚信政府形象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我市2006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内容之一。它将缓解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宣传培训,掌握政策

对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落实扶助政策,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工作要求高的工作,必须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政策、理解政策和监督政策的落实;让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政策、严格执行政策。因此各区、县(市)、乡(镇、街)、村(社区、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和工作人员培训,使这项利民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严格条件,规范操作

(一)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条件:

1、本人为长沙市户籍公民(含单位职工)

2、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省级政策规定生育

1)子女出生前,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或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为事实婚姻)。

2)子女出生时,夫妻双方年龄均达到同期法定婚龄(1950年5月1日以前生育的,不作年龄要求。1950年5月1日至1980年12月31日,法定婚龄为男方年满20周岁、女方年满18周岁。1981年1月1日至今,法定婚龄为: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但在法定婚龄规定前已怀孕的,视为合法生育)。

3)曾经生育过独生子女,子女死亡后收养子女行为符合同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1992年4月1日以前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生育政策收养子女,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为事实收养;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的为合法收养)。

3、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伤残

1)独生子女死亡,是指夫妻曾经生育子女,同时存活的子女最大数(含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为一个,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2)独生子女伤残,是指夫妻曾经生育子女,同时存活的子女最大数(含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为一个,现存一个子女,该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并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上登记的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盲、智力残疾、肢体残疾或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

4、扶助对象年龄

长沙市户籍的公民(含单位职工),年龄在50周岁至73周岁之间(1933年1月1日至1956年12月31日出生)的对象,即:

1)女方在50周岁至73周岁之间的夫妻,男方未满50周岁的,女方可纳入,男方不得纳入;

 

   2)夫妻双方均在50周岁至73周岁之间的,双方均可纳入;

3)离婚或丧偶的男性或女性,本人在50周岁至73周岁之间的,可纳入。

4)女方未年满50周岁的夫妻,男方不论多少周岁,双方均不得纳入。

(二)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

1、本人申请

10月25日前本人(含单位职工)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表》一式三份),再填写《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和近照三张。有工作单位的对象或空挂户对象,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必须出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11月4日前村(居)委会依照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提出拟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和对象所在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在拟上报对象的《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于11月5日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11月10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呈报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上门入户进行核实。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核对人要签名并加盖核对无误章。11月11日将经审定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区、县(市)人口计生局。

4、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布

 11月15日前区、县(市)人口计生委(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扶助对象进行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对象名册批复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印发至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同时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11月16日将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花名册和扶助费测算表上报市人口计生委(盖章的纸质花名册和电子盘),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区、县(市)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档案,为其办理《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证》(以下简称《扶助证》)。已进入农村奖扶或进入城市低保的对象在原档案中只增加《申请表》、《申报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5、市人口计生部门及相关部门抽查备案

11月20日前市人口计生委与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对各区、县(市)人口计生委局上报的确认对象进行质量检查。然后将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及扶助费测算表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

四、筹集资金,发放到位

1、扶助费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金每人每年1200元。已进入农村奖扶的,在农村奖扶费基础上每人补发600元;已进入城市低保户计划生育奖扶的,在城市低保户计划生育奖扶费基础上每人补足1200元。

扶助金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剔除,不影响享受其他政策待遇。

2、扶助费来源

1)50周岁至59周岁的农村居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金,省财政承担600元(50%)、市财政承担240元(20%)、县承担360元(30%)。

2)60周岁至73周岁的农村居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金,在农村奖扶费基础上补发的600元,市财政承担240元(40%)、县承担360元(60%)。

3)50周岁至73周岁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金,省财政承担600元(50%)、四县(市)由市财政承担240元(20%)、县(市)财政承担360元(30%);五区由区财政承担600元(50%)。

4)60周岁至73周岁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已进入城市低保户计划生育扶助的对象,在城市低保户计划生育奖扶费基础上补足的扶助费,省财政承担600元,差额部分由各区、县(市)财政财政承担。

3、扶助金“直通车”发放

市和区、县财政局、计生委(局)委托代发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11月25日前村(社区)计生专干应将领取扶助金存折的通知书和《扶助证》送达给扶助对象。12月初扶助对象可在代发机构领取扶助金。

五、强化责任,全程监督

扶助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各尽其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扶助对象,管理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公安部门负责扶助对象户籍资料核查,严格户籍信息变更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对扶助对象婚姻和收养子女的核查;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规范扶助对象的伤残子女残疾鉴定;残联负责对扶助对象的伤残子女《残疾人证》的发放;八件实事办将对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进行考评;监察部门将对扶助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人员进行查处。

 

 

 

 

                   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奖扶 办公室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