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使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总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湖南省、长沙市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倒查追究制、“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由院长、工会主席以及政治部、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后勤管理处计生专干组成。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计生专干具体负责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根据学校大学生特点,通过校园网、广播站、宣传栏和知识讲座等形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二)代表学校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责任书》,确保学校符合政策生育率100%、计生统计准确率100%、计生服务到位率100%;接受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的检查验收。
(三)掌握学校育情,随时上门走访,探望生育妇女;每月向学校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报送计生管理变更信息。
(四)为教职员工提供科学避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发放避孕用具。
(五)为教职员工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开具教职员工婚育、计生关系迁移、大学生未婚等证明。
(六)按照政策发放教职员工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各项慰问费,做好相关资料的登记、统计、变更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该配好配强计生专干,确保人员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如果工作变动,应该同步补缺,搞好工作交接,防止工作脱节。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大队、学生区队等学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大学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该通过各种形式经常开展大学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防止大学生婚前性行为,杜绝大学生婚前妊娠和违法生育。
第七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以及校内经营合同单位签订的合同应该具有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款,防止乙方在学校违反计划生育。
第八条 开支学校计划生育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计划财务处应该提供经费保障。
第九条 学校计划生育专项经费应该专款专用于教职员工计划生育的奖励、慰问以及其它计生工作。主要包括:
(一)“六一”儿童节慰问费;
(二)女教职员工符合计生政策的生育慰问费;
(三)教职员工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教职员工独生子女托幼费;
(五)计生培训费;
(六)计生宣传费;
(七)计生协会活动费。
第十条 校属部门应该做好本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教职员工不得容留任何违反计划生育人员在校居住或者在校经营。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处办理人员调入手续时应该严格把关,调查确认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以后,再凭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管理移交单》或者《婚育证明》办理人员调入手续。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处办理教职员工离校手续时,必须先办理计划生育托付管理移交手续,收到对方回执以后,才能签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学校有关制度、有关合 同约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颁布的《湖南警察学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湘警院通〔2013〕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