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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聘用人员住房日常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10-31 12:00 作者:admin

      第一条  为保证湖南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聘用人员住房(以下简称住房)统一规范管理、按规合理使用、延长使用期限、充分发挥效益,根据学校指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是指房屋产权属于学校、统一纳入学校管理、临时安置聘用人员的公有房屋。

    本规定所称校内合同单位,是指与学校签订合同并在校内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学校用人部门,是指学校直接聘请、使用、管理聘用人员的部门。

      第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校内合同单位应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共同做好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住房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的资产登记、信息统计、分配、调剂、日常管理等工作。

    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住房日常管理规定、住房内务卫生标准,统一安装住房水表电表,定期抄报住房水电用量,维修住房、住房水电和住房家具,组织检查住房及其周边(5米范围内,下同)公共区域内务卫生。

      保卫处负责住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收取住房水费电费。

      聘用人员所在校内合同单位或者所在学校用人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学校有关要求,组织落实有关工作。

      第四条  住房以及住房水电、住房家具属于学校国有资产,由聘用人员所在校内合同单位或者所在学校用人部门具体监管,住宿聘用人员应该爱惜使用,不得擅自装修、改建、搭建房屋,不得人为损坏、丢失,或者私自拆换、占用,否则,造成损失或者丢失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或者支付维修费用;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同房间聘用人员平摊赔偿或者维修费用。

      住宿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在房间内另行添置私人家具。特殊情况确需添置的,应该报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和确认。

      第五条  住房属于集体宿舍,专门用于临时安置聘用人员本人住宿。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接纳聘用人员以外的人员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床位,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不得擅自转租、转借住房。

    住宿聘用人员的亲戚朋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暂住住房,必须征得住宿聘用人员所在校内合同单位或者所在学校用人部门和同房其它聘用人员同意并报经保卫处批准。暂住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  聘用人员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入住住房。

      选择入住住房的聘用人员应该服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所在校内合同单位或者所在学校用人部门的住宿安排。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系聘用人员的,可以单独安排一个房间,但是,应该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所在校内合同单位或者所在学校用人部门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收取住房水费电费。

    后勤管理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以前将上季度住房水电用量抄表报送计划财务处,再由计划财务处从校内合同单位有关合同款中或者学校用人部门入住住房聘用人员工资中扣除。

      聘用人员所在校内合同单位或者所在学校用人部门应该采取住房用水用电内部管理措施,有效鞭策、鼓励节约用水用电,有效防止、减少用水用电浪费。

    第九条  有传染病或者不良嗜好(比如:酗酒、好赌等)的聘用人员不得入住住房。一经发现应该立即报告所在校内合同单位或者所在学校用人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聘用人员入住住房应该遵守“十禁止”:

      1.禁止做饭做菜;

      2.禁止饲养动物;

      3.禁止有伤风化;

      4.禁止喧哗吵闹、大声播放音响;

      5.禁止损坏住房和房内公有物品;

      6.禁止私藏公有物品、违禁物品;

      7.禁止擅自挪移、使用消防器材;

      8.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路、插座、开关,偷窃生活用电;

      9.禁止使用1000W(含)以上大功率电器;

      10.禁止聚众赌博、酗酒滋事、打架斗殴。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入住住房期间身体不适,应该第一时间告知所在校内合同单位或者所在学校用人部门和同事,以便及时就医。

      第十二条  校内合同单位和学校用人部门应该建立健全、严格落实上班点名、考勤、签到制度。

      入住住房的聘用人员没有按时到岗上班,所在校内合同单位或者所在学校用人部门应该主动与之联系,或者派人上门查看,及时查明原因,防止、避免意外。

      第十三条  校内合同单位和学校用人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住房及其周边公共区域内务卫生工作。

    校内合同单位和学校用人部门应该指定专人负责,安排本单位住房周边公共区域内务卫生值日表,监督检查值日工作,每月组织1次卫生大扫除。

      同栋住有多家单位聘用人员,由相关单位协商安排住房周边公共区域内务卫生值日表,或者划分各自负责的公共内务卫生责任区域。

    每个房间应该指定1名负责人,安排本房间内务卫生值日表,监督检查本房间值日工作。

      房间内的内务卫生由该房间聘用人员轮流值日。值日员负责值日当天房间内的内务卫生,提醒同房间其他聘用人员按照有关要求整理个人床铺和生活用品。

      第十四条  入住住房的聘用人员应该妥善保管房间内自己的证件、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  入住住房的聘用人员辞职或者解聘,必须在办理离职手续以后7日以内搬出住房。搬出住房时,应该由所在校内合同单位或者所在学校用人部门组织确认所搬物品均系本人物品以后,予以放行,结算工资。

      第十六条  入住住房的聘用人员发生变动,所在校内合同单位或者所在学校用人部门应该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办理住房异动手续。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该及时将住房异动情况通报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

      第十七条  校属相关职能部门应该认真履职,严格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每月至少检查1次。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入住住房聘用人员存在本规定禁令以及第十条情形之一的,由校属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罚,其中,初次违反,批评警告;再次违反,罚款200元~500元(从本人工资或者其所在单位保证金中扣除);三次违反,责令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学校有关制度如有与本规定相冲突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