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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校园物业服务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31 12:00 作者:admin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校园物业服务监管工作,为广大师生和校属部门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学校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校园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办法所称校园物业服务监管工作,是指学校以及校属部门、全校师生根据校园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的检查、指导、监督、管理、考核。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是校园物业服务监管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校园物业服务合同,组织校属部门、全校师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考核。

     1.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2.每月收集、汇总校属部门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奖惩意见;

     3.每月根据汇总情况,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提出综合考核意见,对物业服务费进行初审,按照程序报批、结算。

    (二)接受、处理全校师生、校属部门对物业服务的投诉。

    (三)做好校园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四)做好有关校园物业管理的工作衔接。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校园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工作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检查、指导、监管、考核物业服务企业的校园环境卫生工作,定期组织全校卫生大检查。

    (二)检查、指导、监管、考核物业服务企业的校园绿化工作。

    (三)每月针对校园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工作提出监管意见。

      第六条 直接接受物业服务并具体管理物业员工的校属部门是物业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督促、考核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本部门公共区域公用设施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检查、指导、监督本部门使用管理的物业员工的工作情况,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向后勤管理处提出考核、奖惩意见。

    (三)负责本部门办公室的安全、卫生。

      第七条 警体馆、实验楼、图书馆、实训基地、多媒体教室、教师休息室等校属部门如果在物业服务管理方面有特殊要求,应该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于合同以内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愿意无偿提供的申请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处理;属于合同以外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有偿提供的申请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以后按照程序上报学校审定。

      第八条 物业服务按月考核。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校园物业服务合同,汇总、整理、提交下列考核材料:

    (一)物业服务企业月度工作报吿、整改措施、服务费结算申请。

    (二)学校在校园物业服务合同以外临时要求提供服务的批文。

    (三)校属部门针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提出的月度考核、奖惩意见。

    (四)后勤管理处动力管理科出具的物业服务企业水、电用量以及水电费金额(必须由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五)后勤管理处的月度综合考核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和服务费结算金额。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凭上述考核材料,根据学校审批程序,按月交纳水电费,结算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学校有关办法和校园物业服务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湖南警察学院校园物业服务监管制度》(湘警院通〔2013〕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