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我市单位职工。
二、优惠政策
(一)男女双方系初婚,男方在25周岁以上、女方在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
(二)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处,增加产假30天,视为出勤。
(三)在产假期间申领《独生子女像父母光荣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视为出勤。
(四)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职代会制定对独生子女入园、入学、就医给予补助的标准。
(五)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有下列规定的休假待遇,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术器,当日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天;
6、怀孕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休息42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21天;
8、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可以合并计算假期。
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由医生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