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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生育证、再生育证办理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15-03-27 12:00 作者:计生办

办理一孩生育证

      一、办理条件:合法结婚且无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所需申请资料

      (一) 填写完整的一张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填写时要用黑色笔填);

     (二) 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婚姻状况应变更)、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双方1寸免冠近照各2张(或双方2寸免冠合影近照2张);

      (三)特殊情况需提供材料

      1、子女死亡的,需要出示子女死亡证明

      2、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市内空挂户等特殊情况,经核实无法取得婚育情况证明的,提交承诺书。

      三、社区(单位)签署意见:首先查看是否建档(已怀孕的上报孕妇);写清楚对象的婚姻状况(初婚、再婚、复婚)、生育情况、有无抱养子女情况。配偶方不是本辖区的需乡镇或街道盖章。

 

办理再生育证

      一、办理条件:合法结婚且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或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等的夫妻。     

      二、所需申请资料

      (一)《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两份(用黑色笔填写好,并指导对象如何填申请理由),婚姻状况(初婚、再婚、复婚);社区签署意见前要查看其档册信息是否齐全,签署意见要写明其婚姻状况、生育情况、有无抱养子女情况,单独的要写清楚谁是独生子女;

      (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含小孩的)和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两夫妻的户口簿婚状应变更;

      (三)夫妻双方2寸免冠近照2张;

      (四)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如群众座谈(10人以上人员参加、三人以上群众发言,而且要在发言时说清楚他们夫妻的婚姻状况、生育情况、有无抱养情况)、公示结果;

      (五)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办理单独两孩的: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可不提供结婚证);夫妇一方系独生子女的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各自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或其父母是外省的,证明需经外省县级计生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其父母长期异地居住的,还应提交现居住地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由原单位或其生前户籍地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如下证明:(1)父母生育的其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且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证明(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的,由村(居)委会证明其是否生育、收养子女),但14岁以下死亡的,除特殊情况外,不需证明其未生育、收养子女。(2)独生子女一方系由无子女养父母合法收养的,以199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事实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证》。独生子女一方系与养父母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养父母各自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证明。(3)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提交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及另一方只合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证明,不需要提供父母户口本及生育情况证明;

      (六)夫妻俩到街道计生办来签订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