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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31 12:00 作者:admin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统筹管理工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22号)、《关于试行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通知》(长劳社发〔2009〕78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实行“总额包干、定点门诊”原则,由长沙市医疗保险机构按照学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和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拨付学校包干使用,超支部分学校承担。本年度结余的包干费用转入下年度大学生普通门诊基金使用。

      第三条 享受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保障的对象为学校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大学生)。

      第四条 学校医务室(以下简称医务室)是学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 医务室应该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开大处方、滥检查、滥治疗或者诱导过度医疗。开具药品应该参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第六条 医务室应该杜绝患者点名开药、开大处方药、开人情药等现象,对就诊次数较多的大学生应该及时跟踪分析。

      第七条 参保大学生在医务室就诊时,必须出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和本人身份证,否则,费用自理。

      第八条 学校大学生就诊、结算流程

    (一)挂号取病历;

    (二)门诊就诊;

    (三)确认是否参保大学生(审查身份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是否真实有效);

    (四)结算(就诊大学生必须在医务室出具的收费清单上签名并留联系电话,同时缴纳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医务室应该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医疗安全,规避医疗风险,确保诊疗优质低价。

      第十条 医务室应该公示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第十一条 医务室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建议及时转诊:

    (一)急重症患者;

   (二)病程在1周以上的慢性疾病患者;

    (三)病情一时无法确定,需要住院观察、检查、治疗的患者;

    (四)涉及医疗安全和医疗隐患的患者;

    (五)疑似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患者;

    (六)需要转入其它医疗机构进一步确诊的患者。

      第十二条 医务室应该为参保大学生建立门诊病历,诊疗记录应该清晰、准确、完整。门诊处方应该保存2年以上。

      第十三条 学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由计划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应该接受长沙市劳动保障局的监督管理,确保全部用于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

      第十五条 参保大学生每年在医务室就诊产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总额不得超过医保中心当年拨付学校的经费总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参保生效以前,学校新入学大学生在医务室就诊应该本人缴费,医务室开具票据,参保生效以后,再在规定时间内交由医务室审核报账。逾期未报销的票据不再作为下一学年的报销凭据,票据遗失不补。

      第十七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支付范围:

    (一)未在医务室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享受特殊病种门诊补助期间,因该病种产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三)已经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算的门诊急诊抢救医疗费用;

    (四)应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五)应该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六)应该由公共卫生组织负担的费用;

    (七)因违反校纪校规、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自购药、点名药、体检用药、预防用药、营养保健药、免疫接种费用,以及不属于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均不属于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报销范围。

      第十八条 凡借用他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在医务室就诊的,或者将本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借给他人在医务室就诊的,一经查实,不予报销本年度门诊统筹费用,并且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参保大学生医疗保险每个投保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2013年9月1日实施的《湖南警察学院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湘警院通〔2013〕7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