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湖南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教育阳光服务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后勤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充分应用,发挥效能,根据学院规定,结合本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处平台应用工作包括受理诉求、派工办理、落实诉求、回复师生、归档资料等全过程,是全处的共同任务。全处应该提高认识,相互配合,彼此提醒,提高效率,主动应用平台,高效优质服务。
第三条 处领导、科长(含正科实职专干、校园维修队管理干部,下同)、内勤应该熟悉平台,掌握操作。
内勤应该抓好培训;处领导、科长应该接受培训;全处应该互帮互学,学以致用。
第四条 处领导、科长、内勤每天上班以后,应该首先打开电脑、登录平台、受理诉求、派工办理。原则上时间不得超过上午9:00。
登录平台以后,只要安全无虞,中途不必退出,以便随时受理诉求,力争诉求、受理同步。原则上下午3:00应该定时受理一次诉求。
第五条 平台中的本处用户类别、用户名、密码等信息仅限处领导、科长、内勤知晓,有关同志应该妥善保管使用,不得擅自透露。
第六条 本处平台应用工作应该简化诉求内部流转,科长直面本职诉求,各类诉求同步办理,确保高效优质服务。
第七条 负责校园零星维修工作的科室可以确定专人承担涉及校园零星维修工作的平台应用工作。
第八条 上班登录平台以后,执行以下工作机制:
处领导各自按照职责分工,随时巡查平台应用,协调工作关系,督促落实诉求。
科长各自按照职责分工,直接受理诉求、派工办理、检查落实、回复师生。
内勤随时提醒办理诉求,定期统计办理结果,主动收集全处建议,联系、反馈有关部门。
临聘人员、合同单位根据科长派工,及时办理诉求,报告科长办理结果。
第九条 诉求办理结果原则上应该先由临聘人员、合同单位报告派工科长,再由派工科长通过平台回复师生,必要时电话回复。
涉及政策性或者指导性或者重大复杂诉求的回复应该事先呈报处领导甚至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科长原则上应该在获悉诉求办理结果以后第一时间回复师生,暂时无法办理的应该做好解释。
第十一条 通过平台回复师生应该明确回复诉求办理结果。可以同时提示师生有关注意事项,重点提示师生提供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通过平台回复师生以后,有关材料应该及时收集、固定、备案。
第十三条 如果诉求涉及多位科长或者责任科长不明,应该先由科长协商;协商不成,再报分管处领导确定或者协商确定;仍然不成,再报处长指定。
第十四条 如果科长通过平台受理了非本职诉求,应该第一时间移交相关科长,以免责任落空、耽误办理。
第十五条 处领导、科长原则上非工作日每天至少通过家用电脑登录一次平台,确保诉求无缝受理、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本处平台应用工作应该“阳光”操作,杜绝“暗箱”,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自觉接受各界监督。
第十七条 凡本处在职在编人员应用平台效率高、质量优、评价好的,作为本处推荐年度先进和建议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凡本处在职在编人员无故推诿、拖延平台应用工作导致诉求久拖不决、引发强烈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倒查追责。
第十九条 临聘人员、合同单位办理本处通过平台受理的诉求情况应该与加班补贴、违约追究等经济利益直接挂勾。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湖南警察学院后勤管理处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